山西省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5-05-06 信息來源:縣統計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和我省《實施意見》,進一步完善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精神和國家統計局《統計部門推廣隨機抽查實施方案》和《統計檢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統計系統采用“雙隨機”抽查方式,對重大國情國力普查、重大國家統計調查、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涉外統計調查開展的統計執法檢查。
第三條 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要堅持依法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 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是指對檢查對象和統計執法檢查人員均采用隨機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五條 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為:
(一)調查對象依法提供統計資料情況;
(二)調查對象依法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情況;
(三)調查對象依法建立并執行統計資料管理制度情況;
(四)調查對象依法為履行法定填報職責提供保障情況;
(五)調查對象依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情況;
(六)地方和部門執行遵守統計法情況;
(七)地方和部門履行法定統計職責情況;
(八)地方和部門執行國家統計政令和統計行政管理制度情況。
第六條 涉外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為:
(一)涉外統計調查機構具備資格條件情況;
(二)涉外統計調查機構調查項目開展情況;
(三)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報批與執行情況;
(四)涉外統計調查機構遵守統計法及涉外統計調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
第七條? 全國人口普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確定。
第三章 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八條 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以全省所有調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
涉外統計調查以全省所有取得國家統計局和省統計局涉外統計調查許可證的涉外統計調查機構為檢查對象名錄庫。
全國人口普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以全省所有普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以全省所有調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
第九條 統計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以各級統計執法骨干人才庫為基礎進行補充完善,入庫人員應當符合《統計執法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國家統計局頒發的統計執法證并有豐富的統計執法實踐經驗。全省所有取得統計執法檢查證的執法人員原則上均應接受執法抽調。
第四章 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第十條 國家常規統計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抽查。
(一)以市為抽查對象的:
1.由省統計局確定抽查的市。
2.在確定的市隨機抽取2-4個縣。在省統計局有關人員和市統計局負責人見證下,對抽取市內的縣進行排序,用隨機軟件抽取。
3.在每個抽中的縣各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在省、市、縣統計局有關人員見證下,對每個抽取縣內所有調查對象進行排序,用隨機軟件抽取。
4.對于只在市轄區開展的統計調查,直接在市轄區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
(二)以縣或調查對象為抽查對象的:
1.由省統計局確定抽查的市。
2.在確定的市各抽取1-3個縣。在省、市、縣統計局有關人員見證下,對每個抽取市內的縣進行排序,用隨機軟件抽取。
3.在每個抽中的縣各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在省、市、縣統計局有關人員見證下,對每個抽取縣內所有調查對象進行排序,用隨機軟件抽取。
地方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參照國家常規統計調查的抽查細則執行。
第十一條 抽取檢查的縣,根據執法檢查工作安排,確定一次全部抽取或逐個抽取。如出現不可抗力等情況不便執法檢查的,經省統計局執法負責人批準后另行抽取。
抽查時應首先對抽中的調查對象開展執法檢查,再依次對抽中的縣、市遵守執行統計法、履行法定統計職責、執行統計政令和統計行政管理制度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第十二條 以涉外統計調查機構為抽查對象的,由省統計局對所有抽查對象進行排序,用隨機軟件抽取檢查對象。
第十三條 統計執法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隨機抽取:
(一)由全省統計系統執法機構按照檢查需求提出執法檢查組組長和成員人數報局分管負責人審定。
(二)依據抽查專業從統計執法骨干人才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與檢查地區和部門無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
(三)對符合要求的執法人員進行排序,然后按照隨機原則抽取檢查組成員。
如有客觀情況抽取人員不能參加檢查的,應另行補充抽取。
第十四條 對每一專業以市為抽查對象、以縣或調查對象為抽查對象的,2年內已檢查過未發現統計違法行為的專業不再重復抽查,發現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可隨時進行“回頭看”。
涉外統計調查機構4年內不再重復抽查,但抽查過且有違反涉外統計調查管理規定的可隨時進行“回頭看”。
第十五條 各級統計機構執法檢查原則上采取“雙隨機”抽查方式進行。對違法案件的立案查處和對違法舉報線索的核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工作需要,對存在數據異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統計違法嫌疑的調查對象,經審批可直接進行執法檢查。
第十六條 全國人口普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隨機抽查工作細則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細則由組織實施單位制定。
第五章 抽查結果的公開和運用
第十七條 全省統計系統依照有關規定,以適當的方式通報抽查安排和抽查結果。
第十八條 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應嚴格依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立案查處。
對企業的行政處罰結果,應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對統計上嚴重失信的企業,應在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平臺公示企業及其責任人有關信息。對于企業故意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情節嚴重的納入部門聯合懲戒之中。
對于地方、部門干預統計調查以及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應及時按規定移交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依據黨紀政紀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并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級統計機構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本地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工作。
第二十條 全省統計系統各業務部門開展的統計數據質量檢查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統計局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